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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5执210号

赵永金与孙卫国、田国富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永金,孙卫国,田国富,陈淑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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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5执210号申请执行人赵永金,住所地奇台县西地镇旱沟三村63号被执行人孙卫国,身份证号码:×××,地址奇台县古城明珠*期**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田国富,身份证号码:×××,地址奇台县华宇酒店西。被执行人陈淑萍,地址��台县古城明珠*期**号楼*单元****室。赵永金与孙卫国、田国富、陈淑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奇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年奇民一初字第0030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卫国、田国富、陈淑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永金于2016年01月0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孙卫国,陈淑萍、田国富履行到期债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孙卫国,陈淑萍、田国富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孙卫国、田国富、陈淑萍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赵永金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孙卫国、田国富、陈淑萍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永金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翟玉宝

审判员  赵志军

审判员  丁 毅

二O一六年十二月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沈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