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3707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袁庆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政,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冰。
被告:朱绍亮。
第三人:谢冬梅。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朱冰、朱绍亮、第三人谢冬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付建立
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
人民陪审员 付守卫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曹梦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