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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7民初3136号

袁瑞良诉重庆晚报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袁瑞良,重庆晚报,重庆晚报迅网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7民初3136号原告袁瑞良,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唐斌,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晚报,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号。负责人任美荣,总编辑。被告重庆晚报迅网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9号11楼。法定代表人王世高,总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海东,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晚报迅网传媒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重庆市渝中区菜家石堡22号5-3。

原告袁瑞良诉被告重庆晚报、重庆晚报迅网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网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岭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瑞良的委托代理人唐斌和被告重庆晚报、迅网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吴海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瑞良起诉称:原告以“原生泰”的网名在新浪网、网易网及凤凰网等网站开设个人博客,点击浏览量巨大,具有较高影响力。为便于识别,原告在其本人博客中发表的摄影作品上均添加了“原生泰摄影”的标识,并在博客中声明“本博客中的图片、文字均系博主原创,未经许可请勿转载”。经查,两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且未为原告署名的情况下,在其共同经营管理的网站重庆晚报(www.cqwb.com.cn)(以下简称涉案网站)中直接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名为“曝乞丐假装瘫痪行乞全过程”的18张图片(以下简称涉案图片)及配图文字。两被告未经许可及授权将涉案图片在网络上进行传播,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

被告:1、立即停止在线传播18张涉案图片;2、连续48小时在www.cqwb.com.cn网站首页向原告赔礼道歉(注明系向“原生泰”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000元人民币及合理费用5000元,其中律师费4000元,公证费100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袁瑞良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二被告重庆晚报、迅网公司共同答辩称:

一、涉案网站不属于迅网公司所有,迅网公司不应成为被告;

二、重庆晚报不是独立法人单位,涉案网站的主办单位是重庆日报报业集团,原告应起诉重庆日报报业集团;

三、涉案网站转载所有图片时间均在2012年之前,原告起诉时间为2016年,已过诉讼时效。本院

经审理查明:新浪博客栏目中的“原生泰”博客(网址为http://blog.sina.com.cn/yshengtai)由原告袁瑞良作为博主创建,署名为“原生泰”,且声明“博客中的图片、文字均系博主原创,未经许可请勿转载”。原告袁瑞良在该博客中发表的摄影作品左上角或右上角均标注有“原生泰摄影”字样。原告袁瑞良提交了(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书和(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225-122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上述事实。2010年10月21日,原告袁瑞良在其博客中发表名为“直击:乞丐假装瘫痪瞒过民警骗乞!(组图)”的18张图片。2014年3月25日,原告袁瑞良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的面前,使用公证处台式电脑,对从互联网上下载网页的过程及网页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主要过程如下:检查电脑与网线、打印件的连接情况,并测试网络运行状况;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内输入“www.cqwb.com.cn”,对弹出的页面进行浏览并截屏;点击页面右下方的“公共查询”,在新弹出页面点击“备案信息查询”后在“网页首页网址“栏内输入“www.cqwb.com.cn”及验证码,提交后对弹出的页面进行浏览并截屏;在地址栏内输入http://www.cqwb.com.cn/NewsFiles/201010/21/×××.shtml,点击回车键后,对弹出的页面上组图标题为“曝乞丐假装瘫痪行乞全过程”的19张图片进行浏览并截屏,其中第一张图片与第九张图片内容一致,涉案图片的左上角或右上角显示“原生泰摄影”水印信息。针对上述公证过程,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2014年5月21日出具(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14407号公证书及公证光盘予以证明。经比对,公证的18张涉案图片与原告袁瑞良主张权利的图片一致。庭审中,二被告重庆晚报、迅网公司对(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14407号公证书及公证光盘的内容无异议,对于涉案网站“重庆晚报”(网址为http://www.cqwb.com.cn)下方声明“重庆晚报重庆晚报迅网传媒有限公司版权所有”的真实性无异议,且认可涉案网站系被告重庆晚报主办。2016年1月15日,原告袁瑞良就被告迅网公司关于涉案图片的被诉侵权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立案后原告袁瑞良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裁定准许原告袁瑞良撤回起诉。上述事实,有“原生泰”博客网页及涉案图片的打印件、(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14407号公证书及公证光盘、(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1225-1227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二被告重庆晚报、迅网公司辩称原告袁瑞良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对此,

本院认为原告袁瑞良于2016年1月15日提起诉讼的行为依法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且原告袁瑞良连续性主张权利行为的期间间隔未超过两年,故原告袁瑞良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著作权属于作者。结合原告袁瑞良提交的网页截图打印件,18张涉案图片系在原告袁瑞良的新浪博客上发表并署名“原生泰摄影”,本院认定原告袁瑞良对18张涉案图片依法享有著作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重庆晚报作为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的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被告迅网公司辩称涉案网站非其所有,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被告重庆晚报辩称涉案网站的实际主办单位是重庆日报报业集团,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结合涉案网站下方署名、ICP/IP地址域名备案信息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涉案网站系二被告重庆晚报、迅网公司共同经营管理。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二被告重庆晚报、迅网公司未举证证明在其经营的“重庆晚报”网站上显示18张涉案图片的行为,系经涉案图片权利人的授权许可,亦未举证证明18张涉案图片来源于第三方。故在无其他相关证据进一步佐证的情形下,本院推定二被告重庆晚报、迅网公司通过其共同经营的网站“重庆晚报”使用18张涉案图片,侵害了原告袁瑞良对18张涉案图片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原告袁瑞良并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损失及二被告重庆晚报、迅网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的获益情况,因此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性质及独创性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定;关于合理开支,因原告袁瑞良并未提交相关票据予以证明,本院将结合律师出庭情况及公证情况予以酌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及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本院

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晚报、重庆晚报迅网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在其经营的网站“重庆晚报”(网址为http://www.cqwb.com.cn)中停止使用名为“曝乞丐假装瘫痪行乞全过程”的十八张涉案图片;

二、被告重庆晚报、重庆晚报迅网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袁瑞良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一万三千元;

三、驳回原告袁瑞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重庆晚报、重庆晚报迅网传媒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袁瑞良负担一百五十元(已交纳),由被告重庆晚报、重庆晚报迅网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一百二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刘岭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吕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