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刑初124号自诉人董某甲,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自诉人董某乙,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自诉人秦某某,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自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人董某丙,男,194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人董某丁,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人董某己,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人董某巳,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自诉人董某甲、董某乙、秦某某、李某某以被告人董某丙、董某丁、董某己、董某巳、王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自诉人董某甲、董某乙、秦某某、李某某对被告人董某丙、董某丁、董某己、董某巳、王某某提起的自诉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常年外出,没有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现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董某甲、董某乙、秦某某、李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王成康
审判员 乔景宝
审判员 王 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柯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