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6民初2325号原告何明宗。委托代理人周畅,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东芳,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谭星启。第三人陆庚海。第三人何燕飞。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明宗与被告谭星启,第三人陆庚海、何燕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明宗以各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圆满解决为由,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明宗在案件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明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即1150元,由原告何明宗负担。
审 判 长 林泰先
审 判 员 董 金
人民陪审员 黄应坚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悦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