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2463号
原告:霍守杭。
被告:曹自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守杭诉被告曹自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守杭于2016年8月4日以被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霍守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守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霍守杭负担。
审判员 杨帆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陈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