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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民初2463号

霍守杭与曹自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霍守杭,曹自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2463号

原告:霍守杭。

被告:曹自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守杭诉被告曹自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守杭于2016年8月4日以被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霍守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守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霍守杭负担。

审判员  杨帆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陈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