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1民初2755号
原告:丁亚娣。
委托代理人:钱勤峰,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正荣。
被告:南京驰卓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尧林仙居碧水苑11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方小英,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洪武路13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亚娣诉被告郭正荣、南京驰卓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亚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63元,减半收取331.5元,由原告丁亚娣负担。
审判员 颜小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郭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