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4执153号
申请执行人: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达信用社。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
负责人:龚丽妮。
被执行人:陈飞,男,汉族,1979年8月13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达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陈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石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棉民初字第11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显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罗 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