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5刑初25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某,男,1993年8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重庆市云阳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次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16]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0日晚,被告人冯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FX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云阳县红狮镇街道前往红狮镇中坪村。21时55分,将被害人易某甲撞倒在地,造成易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云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冯某某超速行驶且遇行人横过道路而未避让,应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重庆市万州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易某甲属颅脑挫裂死亡。被告人冯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当场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易某甲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其亲属各项损失155000元,取得了其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报警回执、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相关强制措施文书,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证人黄某、周某某、许某某、易某乙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死因鉴定意见书,重庆市鑫道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车速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及收条,户籍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致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冯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姜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余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