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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149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陈彩萍被执行人陕西华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陈彩萍,陕西华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14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彩萍,女,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店塔镇兴教二路北一巷*号。被执行人陕西华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矿山路东方罗马花园9号楼10206号房。法定代表人朱金鹏,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陈彩萍、陕西华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44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已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华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本案现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4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姚立军执行员  王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 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