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14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彩萍,女,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店塔镇兴教二路北一巷*号。被执行人陕西华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矿山路东方罗马花园9号楼10206号房。法定代表人朱金鹏,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陈彩萍、陕西华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44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已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华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本案现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4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姚立军执行员 王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 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