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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执恢797号

徐必兴与徐为根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必兴,徐为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恢797号申请执行人徐必兴。被执行人徐为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人民币2000元及利息。现查询申请人徐必兴已去世,且该案属于三养案件中的赡养费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02执恢79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 静执 行 员  陈彦鸣执 行 员  毛昕昕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代

书记员  陈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