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恢797号申请执行人徐必兴。被执行人徐为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人民币2000元及利息。现查询申请人徐必兴已去世,且该案属于三养案件中的赡养费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02执恢79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 静执 行 员 陈彦鸣执 行 员 毛昕昕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代
书记员 陈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