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6232号原告成都远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刘艳,总经理。被告朱宣建,男,汉族,1965年4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远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宣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成都远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远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涂彦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孟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