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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刑更857号

于汶楠减刑结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组织卖淫
当事人
于汶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刑更857号罪犯于汶楠,曾用名于海洋,男,1993年7月1日出生,汉族,赤峰市元宝山区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第八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作出(2012)元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汶楠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未交纳)。刑期自2012年2月15日至2018年5月14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四年八月作出刑事裁定,对罪犯于汶楠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12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于汶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于汶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思想课成绩平均为96.5分。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各项劳动规章制度。自2014年3月至2016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362.5分,记功6次。二〇一五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于汶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于汶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改为自2012年2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艳华

审判员  高海霞

审判员  赵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学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