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保180号申请执行人王春龙,男,1986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王宝玉,男,1965年5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王春龙与被执行人王宝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黑1124民初76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王宝玉在孙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3000.00元,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8月4日冻结了王宝玉在孙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300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767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逢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