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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4执保180号

王春龙与王宝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春龙,王宝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保180号申请执行人王春龙,男,1986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王宝玉,男,1965年5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王春龙与被执行人王宝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黑1124民初76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王宝玉在孙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3000.00元,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8月4日冻结了王宝玉在孙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300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767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逢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