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11执1546-1547号

洪永宁与唐世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洪永宁,唐世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1546-1547号

申请执行人:洪永宁,男,198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被执行人:唐世平,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洪永宁与唐世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834-835号案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唐世平偿还申请人洪永宁借款分别为2000000元及利息、30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12273元、167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院分别于2016年1月29日受理立案。执行标的金额分别为2536273元、3802709元,执行费分别为27763元、40427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房管局、车管所、银行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除其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金桂街22号802房另案处理中外,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粤0111执1546-15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决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居诚

审判员  周扬帆

审判员  刘燕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陆森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