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1326号申请执行人陈山。被执行人北京瑞昌卓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申请执行人陈山与被执行人北京瑞昌卓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津0116民初413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山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承诺近期履行部分欠款,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6民初432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跃军
代理
审判员 鲁 滕
人民陪审员 朱焕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合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