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9808号
原告:江阴市镍网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新华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孙兴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丹,该公司职员。
被告:绍兴圣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皋北村。
法定代表人:诸建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镍网厂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圣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镍网厂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绍兴圣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镍网厂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绍兴圣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镍网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圣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34元,减半收取5717元,由原告江阴市镍网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 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薛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