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36-3号申请人关耀武,男,汉族。被执行人杜润军,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大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杜润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杜润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杜润军系大同县环境保护局职工并每月领有固定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润军在中国工商银行大同支行的工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 贵
审 判 员 贺 平
人民陪审员 程 洋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建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