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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36-3号

杜润军与关耀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关耀武,杜润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36-3号申请人关耀武,男,汉族。被执行人杜润军,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大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杜润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杜润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杜润军系大同县环境保护局职工并每月领有固定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润军在中国工商银行大同支行的工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 贵

审 判 员 贺 平

人民陪审员 程 洋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建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