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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2民初1336号

李海洋与黄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海洋,黄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2民初1336号

原告:李海洋,男,生于1986年4月7日,汉族。

被告:黄超,男,生于1985年10月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洋诉被告黄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洋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海洋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海洋负担。

审判员  周宜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涂 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