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2民初1336号
原告:李海洋,男,生于1986年4月7日,汉族。
被告:黄超,男,生于1985年10月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洋诉被告黄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洋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海洋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海洋负担。
审判员 周宜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涂 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