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3执313号申请执行人李少余,男,198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申请执行人黄燕宽,女,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家保,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少余、黄燕宽与被执行人张家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1)港北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家保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家保在金融、房产、土地、车管所等部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家中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去函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至今未见复函。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合议结果是终结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1)港北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1)港北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1)港北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品全
代理
审判员 谢文波
代理
审判员 梁汝才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吴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