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4民初3446号
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120号1幢7楼701室。
负责人:刘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双红,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江南,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平保,男,1965年5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娄平保保险纠纷一案后,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05元,减半收取3752.5元,由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薛娟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见习
书记员 赖江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