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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4民初3446号

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娄平保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娄平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4民初3446号

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120号1幢7楼701室。

负责人:刘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双红,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江南,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平保,男,1965年5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娄平保保险纠纷一案后,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05元,减半收取3752.5元,由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薛娟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见习

书记员  赖江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