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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6133号

赵某与楼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5-08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赵某,楼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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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6133号

原告:赵某,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宁波市奉化市。

被告:楼某,女,199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楼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周小鸥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项攀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