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3477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130号一层商务中心七层701、702单元。负责人陈江,行长。委托代理人袁利民,湖南瀛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培。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被告曾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向原告发出《缴纳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前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已签收该通知,但至今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标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彭小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