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22执403号申请执行人余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余江县邓埠镇建设西路,组织机构代码:01465248-0。法定代表人陈新有,职务,主任被申请执行人吴树茂,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被申请执行人李菊芳,女,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申请执行人余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吴树茂、李菊芳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内容具体、明确、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林丽
代理
审判员 洪黎明
代理
审判员 金 沙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 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