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184执308号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史更须,局长。被执行人丁振英,男,1954年11月24日生,新乐市人,身份证号:132329195411241216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新国土资邯罚字(2015)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新国土资邯罚字(2015)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定如下:不予执行新国土资邯罚字(2015)023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增奇
审 判 员 刘 琦
人民陪审员 张进贤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田凯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