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审1921号申请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袁以立,该XX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扬,广东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克鹏,广东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甲子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林国民。申请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深公积金责限(2015)02-3248号《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查明被申请人甲子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未依法为职工(或原职工)熊得正缴存2010年12月至2015年7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处理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经申请人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申请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深公积金责限(2015)02-3248号《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审 判 长 封 文 智
审 判 员 董 学 军
代理
审判员 赵 娇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苏广瑛(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