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803执145号之一

郭水莲、涂宜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水莲,涂宜跃,陈天祥,刘建宏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03执1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水莲,女。被执行人涂宜跃,女,。被执行人陈天祥,男。被执行人刘建宏,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水莲与被执行人涂宜跃、陈天祥、刘建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建宏所有的位于泰和县山谷路产权证号为泰房字第××号,面积为111平方米的房产一套,但该房产不宜处置,经查明被执行人涂宜跃、陈天祥、刘建宏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30192.5元,已执行到位100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320192.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井阳

审 判 员  欧阳勇

代理

审判员  张时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肖满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