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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3民初733号

(2016)黑0523民初733号原告牛长海诉被告时迎发、何春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牛长海,时迎发,何春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523民初733号原告牛长海,男。被告时迎发,男。被告何春红,女。

原告牛长海诉被告时迎发、何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长海、被告时迎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春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1月4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据。因二被告未能还款,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合计37200元。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据一份。

被告时迎发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二被告是夫妻关系,因二被告养猪赔了,所以未能还款。现被告何春红已下落不明,联系不上。被告时迎发同意还款,但现无给付能力。被告何春红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时迎发无异议,且证明了二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这些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4日,二被告以养猪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双方约定月息3分,借款期限为3个月。逾期,二被告至今未偿还款,且被告何春红下落不明。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合计37200元(30000元+30000元+30000元×1.5%×16个月)。

本院认为:二被告向原告借款属实,二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要求二被告按月利率1.5份给付利息,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时迎发、何春红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牛长海借款本息合计372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元及公告费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曲贵臣

代理

审判员  王海涛

人民陪审员  王志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闫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