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德刑初字第51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市,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为德惠市,现住德惠市。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经德惠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德惠市人民检察院刑检刑诉(2015)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于2011年3月至2014年7月任德惠市天台镇林业工作管理站站长。在其任职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尽到对本辖区内森林资源的监督管理的责任,致使其辖区内天台镇崔家村8林班40小班林木被滥伐,且至今未还林,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经吉林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核查鉴定,涉案被非法开垦的林地上林木蓄积损失量在2011年末至2013年估算值为220.59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损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1年3月至2014年7月任德惠市天台镇林业工作管理站站长。在其任职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尽到对本辖区内森林资源的监督管理的责任,致使其辖区内由董某某(2012年12月9日死亡)承包的天台镇崔家村8林班40小班林木被滥伐,且至今未还林,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经吉林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核查鉴定,涉案被非法开垦的林地上林木蓄积损失量在2011年末至2013年4月估算值为220.59立方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1)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符合本案主体规定,且无前科劣迹。(2)公务员登记表,证明被告人王某甲的主体身份符合本案规定。其系德惠市天台镇人民政府科员,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关于王某甲案件的移交函、交接表,证实此案系由德惠市纪检委于2015年6月4日移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4)到案经过,证实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8日展开调查。调查期间,用电话通知王某甲,其到案后交代了犯罪事实。(5)荒山承包合同及承包���地位置坐落图,证实德惠市天台镇崔家村委会为抵顶工程款,与董某某在2006年6月5日签订50年期限的承包合同,将位于天台镇崔家村的崔家北大山和穆家大山两处荒山承包给董某某开发。(6)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证实董某某于2012年12月9日正常原因死亡。(7)德惠市林业局关于王某甲任职的情况说明,证实林业工作站是林业局与当地政府双重管理,王某甲于2011年由天台镇政府任命为天台镇林业工作站站长,林业局于2012年10月17日下发文件聘任其继续担任该职务。(8)德惠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及德惠市林业局任职决定,证实德惠市林业局聘任王某甲为天台镇林业工作站站长。(9)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证实林业工作站的有保护、管理森林资源的工作职责。2.证人证言(1)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实���系董某某不清楚董某某承包林地树木的滥伐情况。(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崔家村委会支部书记,村里将涉案林地承包给董某某后被董某某采伐树木、开垦成耕地。而且该地块林木属于残次林,树木质量不好的事实。(3)证人江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崔家村村主任,村里将穆家大山和北大山两处地抵顶工程款承包给董某某,且该地是荒地,没有几颗树,树的质量不好的事实。(4)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崔家村副书记,涉案的两块土地于2006年抵顶给董某某,该地块上的树是1971年劈了树杈子在山上种的,经常被老百姓砍柴烧以及董某某砍了一些树的事实。(5)夏某某证言,证实其原系天台镇派出所所长,王某甲曾于2012年因天台镇崔家村北大山林地树木被砍而报案的事实。(6)高某某证言,证实��系天台镇派出所工作人员,对于2012年北大山树木被砍伐的事情记不清楚了。(7)证人矫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天台镇林业站工作人员,其知道2012年董某某用挖掘机推倒一些树。(8)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曾于2004年到2011年2月期间任天台镇林业站站长。董某某承包的两块树地内的林木都是不成材的小老树,树密度也很稀。2010年省林科院对森林资源调查时我参与了。实际上的林木数量比森林资源档案记载的要少很多,因为省林科院只是外围测量一部分,根据当时档案确定了这块树地有多少株林木,再根据生长年龄推算出林木的立木材积。所以与实际情况不一样。现在的森林资源档案的数据就是根据2010年调查建立的。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我于2010年开始担任天台镇林业站站长,2014年8月26日退休,我的编制在天台镇政府,是公务员编制,按照编制我是天台镇政府林业科员。我们林业站对辖区的林木有管护职责,天台镇崔家村北大山林地8林班40小班是我们林业站的管护范围,根据德惠市林业局委托吉林省林科院做出的鉴定报告,北大山林地8林班40小班的林木被毁坏,220余立方米的林木被砍伐,这件事情我知道,因为我抓住了一次毁林行为,2012年7月份的时候,我接到群众举报,北大山林地内林木被毁坏,我就向当地派出所报案了,我和当地的派出所民警都去现场了。林木不是用锯伐的,是用挖掘机推倒的,是一些小老树,这些树都没有成材价值,只能做烧柴。林业资源档案中,这块树地是林地,属于森林资源。我在现场大约看到了20-30棵小老树,大约有3-4立方米,推倒的树找到了,放树的人都给当地的一个叫崔福忠的老百姓做烧柴,当时公安机关也找到派出所进行询问了。放树的人没找到,崔福忠说树是董某某放的,放完给他的,这块地的树主是董某某,他的哥哥董某某帮助管理。董某某这块树地是给崔家村修路的时候,崔家村顶给董某某的,在林业部门做登记了,这块林地当时是董某某个人的。当时派出所找到董某某后,我就走了,董某某当时在外地干活呢,没找到。董某某将北大山林地内的林木放倒,没有采伐许可,当时不够40立方米,没有立案。在这之后我没有发现北大山的林木被毁坏的现象。在我担任站长期间我没有发现董某某或者董某某的家人毁林,在这期间我也去找过董某某几次,我和他说让他种树,他说那是他卖的地,他自己处理。董某某已经去世了,我印象中是2013年10月份去世的。根据调查,在我任职期间林业站辖区内林木被毁坏,我作为林业站站长,根据林业站的职责,我们对林木有管护权,林木被毁,林业站有责��。根据2010年林业普查,北大山和穆家大山树地中有大部分被砍伐,当时的护林员没有发现这个问题,我认为是2010年林业普查的时候得到的数据是不准确的,当时只是测量了林地的面积,对林木没有进行实际测量,当时的护林员张万生是临时工,这块树地是董某某个人的,里面没有成材的树,护林员也就不经常去巡视。4.鉴定意见。吉林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2015年7月3日出具的《德惠市天台镇崔家村40小班内被非法开垦林地上森林资源损失量核查报告》及情况说明,内附德惠市天台镇2011年林相图位置图。核查结果:依据林相图及2011年最新森林资源档案,核查德惠市天台镇崔家村8林班40小班内被非法开垦的林地面积为3.87公顷,包括两个地块,3.09+0.78公顷。该地块内被非法开垦的林地上林木蓄积损失量在2011年末至2013年4月估算值为220.59立方米。5.审讯光碟。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损坏,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毁林地都是不成材林木,评估数量仅靠原始记录,没有新的评估依据,并且被告人王某甲在工作中发现树木被毁也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其尽了一定的工作职责,根据其犯罪情节、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玩忽职守罪】、第��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贾晓秋
代理
审判员 李魁亮
人民陪审员 刘 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