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4368号原告朱某,女,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郯城县城区,居民。被告徐某,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郯城县城区,居民。
原告朱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朱某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张志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杨传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