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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民初4368号

朱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4368号原告朱某,女,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郯城县城区,居民。被告徐某,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郯城县城区,居民。

原告朱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朱某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张志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杨传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