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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7015号

都市心海岸(二期)业主委员会与张国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都市心海岸(二期)业主委员会,张国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7015号原告都市心海岸(二期)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住张家港市杨舍镇万红五村都市心海岸(二期)34幢101室负责人杜海燕,主任。委托代理人余超,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都市心海岸(二期)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张国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市心海岸(二期)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都市心海岸(二期)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申 佩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月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