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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执409号

张转与张学满、张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转,张学满,张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2执409号

申请执行人:张转。被

申请执行人:张学满。被

申请执行人:张栋。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222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未执结标的款为3804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222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西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刘腾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