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刑初43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男,1993年4月25日出生,同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6]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于2015年12月5日18时许,在本市西城区广外南滨河路×大厦×公司,因琐事与被害人李×发生争执,后将李×面部打伤,致其双侧鼻骨骨折、骨性鼻中隔骨折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李×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王×于2016年2月23日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喻晓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宋亚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