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1351号
申请执行人:黄敬超,1968年12月12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菊妹。
被执行人:浙江佳友领呔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
法定代表人:邢承林,董事长。本院为申请执行人黄敬超与被执行人刘菊妹、浙江佳友领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绍嵊长商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敬超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归还借款160万元及息和律师费1万元。本案执行中,查明两被执行人除已在他案执行中正待司法处置的抵押财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双方为此于2016年8月4日达成执行和解,确定在订立和解协议的即时支付1000元,对其余应付之款由双方另行商定清偿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确定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红兵
审 判 员 陈荣华
代理
审判员 王 杰
二0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罗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