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琼0271执1428号

申请执行人黄进昌与被申请执行人陈宗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进昌,陈宗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0271执1428号

申请执行人:黄进昌,男,黎族,1960年8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住三亚市海棠区。

被执行人:陈宗居,男,黎族,1948年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住三亚市海棠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民一初字第60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支付民间借贷款15000元及利息(逾期履行以15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11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8元、执行费125元,共计20213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宗居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黄进昌与被执行人陈宗居自愿协商将生效判决书确认的民间借贷款、违约利息、受理费等费用以18600元结清,将执行款18600元给付给申请执行人黄进昌。

本院认为,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琼02民终3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已确定全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陈宗居已清偿本案全部债务,本案应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5)城民一初字第6060号、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琼02民终37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hjo7wjrtopatujm36q 案件唯一码

审判员 王剑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李丽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