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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民申823号

贵州省兴仁县虎场坝利民农贸有限公司、兴仁县康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1-24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省兴仁县虎场坝利民农贸有限公司,兴仁县康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代世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民申82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省兴仁县虎场坝利民农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县真武山街道办事处虎场坝。

法定代表人:张德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兴仁县康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市府中路北侧门*栋。

法定代表人:代世凯,系该公司经理。

原审

第三人:代世凯,男,1985年8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住兴仁县汇源小区。再审申请人贵州省兴仁县虎场坝利民农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兴仁县康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代世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兴民终字第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贵州省兴仁县虎场坝利民农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雷 勇

代理

审判员  李亚卿

代理

审判员  唐 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