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3153号
原告:李晓伟,男,汉族,居民。
被告:丁军良,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伟诉被告丁军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伟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军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伟撤回对被告丁军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晓伟负担。
审判员 郑树元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马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