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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民初3153号

李晓伟与丁军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晓伟,丁军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3153号

原告:李晓伟,男,汉族,居民。

被告:丁军良,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伟诉被告丁军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伟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军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伟撤回对被告丁军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晓伟负担。

审判员  郑树元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马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