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7640号原告临沂金升泡沫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金锣二路中段三胜庄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赵永娜,总经理。被告临沂固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沂河路0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明海,总经理。本院在原告临沂金升泡沫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固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聚苯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金升泡沫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6元减半收取898元,由原告临沂金升泡沫塑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洪展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陆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