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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4执440号

林家发与潘嘉惠民间借贷纠纷2016执440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家发,潘嘉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84执440号

申请执行人:林家发,住广东省廉江市。

被执行人:潘嘉惠,住从化市城郊街新城西路67号302房关于林家发与潘嘉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从法民二初字第004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潘嘉惠应支付申请人本金7531元及利息,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除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一个(账户余额不足)以外,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措施后,除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一个(账户余额不足)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84执4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志成

审判员  李永强

审判员  朱继安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邓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