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成执字第93号申请人执行人:乔舒娅。
被执行人:乔瑞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舒娅与被执行人乔瑞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我院向被执行人乔瑞宝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自动履行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成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河南川0.42亩地,城郊0.13亩地的土地使用权有效,被执行人予以返还。在案件执行中查明,成县人民法院(2011)成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判处的归乔舒娅使用的河南川0.42亩地不是由被执行人使用收益,而是由他人占有,城郊0.13亩土地现在处于乔某甲(被执行人大哥)、乔某乙(被执行人二哥)、乔瑞宝各自所建的房屋的院落中,因此案件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13)成执字第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姚琼
审 判 员 张浩
人民陪审员 郭倩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