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921民初550号

章苏华与魏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章苏华,魏云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921民初550号原告章苏华,男,195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现住浙江省岱山县。被告魏云明,男,196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原告章苏华与被告魏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姚洁独任审理,并于201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苏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云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章苏华诉称,2014年8月23日,被告魏云明与原告合作项目时,向原告借款25万元。现因该项目合作已全部结束,被告理应及时偿还原告上述借款,但被告迟迟未还。2016年2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还款计划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愿意将该25万元款项分三次归还原告,第一次于2016年4月25日前归还5万元,并将款项汇入原告指定银行账户,若因故未能如期按以上指定账号、规定日期、相应金额汇款给原告,则视为违约,并同意支付给原告除本金外另追加15%的违约金。然而,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魏云明归还原告人民币25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23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7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魏云明归还原告人民币25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23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6‰计算的利息”。被告魏云明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魏云明向原告章苏华借款人民币25万元,并于2014年8月23日出具借条一张。2016年2月2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还款计划协议书一份,主要约定:甲方愿意将25万元款项分三次归还给乙方,于2016年4月25日前归还5万元,于同年5月25日前归还10万元,于同年6月25日前归还10万元;如遇甲方因故未能如期按指定账号、规定日期及相应金额汇款给乙方,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同意乙方可以除本金外另追加甲方15%的违约金,并同时可在乙方法律诉讼地对甲方提起诉讼。此后,被告未按约履行支付义务,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还款计划协议书、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及原告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章苏华与被告魏云明之间的借贷关系由借条、还款计划协议书、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理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未按还款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全部借款,故原告章苏华要求被告魏云明归还借款本金25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借条及还款计划协议书中均无利息约定,应视为无息借贷,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虽然符合双方约定,但违约金和逾期利息合计超过月利率20‰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云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章苏华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的利息(其中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2月25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自2017年2月26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5‰计算);

二、驳回原告章苏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613元,减半收取2806.50元,由被告魏云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613元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具体承担金额由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舟山市农行南珍支行,账号19×××06。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姚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代

书 记员  陈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