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2执1188号申请执行人贵港市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邓骁勇,局长。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地址贵港市港北区江北西路46号。法定代表人黄品清,主任。被执行人贵港市合兴建材有限公司,地址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卖酒坡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曾书仁,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2)港北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6月20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相应的银行账户、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6)桂0802执字第118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结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312792元,全部未得到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6)桂0802执字第118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立兴
审判员 张秀仁
审判员 黄汉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李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