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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2执300号

吕克宇、宋艳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克宇,宋艳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122执300号

申请执行人:吕克宇,男,汉族。

被执行人:宋艳霞,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吕克宇申请执行宋艳霞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吕克宇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此案由召陵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122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 磊

审判员 安 磊

审判员 张向召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巩亚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