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122执300号
申请执行人:吕克宇,男,汉族。
被执行人:宋艳霞,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吕克宇申请执行宋艳霞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吕克宇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此案由召陵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122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 磊
审判员 安 磊
审判员 张向召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巩亚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