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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568号

原告运城市盐湖区上王乡上王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董海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7-02-22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运城市盐湖区上王乡上王村民委员会,董海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02民初568号

原告:运城市盐湖区上王乡上王村民委员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山西金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龙,山西金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海林,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慧平,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运城市盐湖区上王乡上王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上王村委会)与被告董海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7月12日庭审时,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李兴龙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慧平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8月4日庭审时,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李兴龙与被告董海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慧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王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运城市盐湖区上王村日间照料德孝大讲堂合同》无效;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13日,上王村委会为了建设本村文化广场、舞台及日间照料中心,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与山西通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运城市盐湖区上王乡上王村文化广场施工合同》。后原告又曾因为结算工程财务方便,于工程施工完毕数年后,凭记忆与被告签订了《运城市盐湖区上王村日间照料德孝大讲堂合同》。后经过仔细查找原合同并核对后,该合同内容与原合同明显冲突,同时该合同的签订未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且合同的主体不合法,被告不是合同的相对方。综上,应认定《运城市盐湖区上王村日间照料德孝大讲堂合同》系无效合同。董海林辩称:原、被告共签订两份合同,因第一份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增大,双方又签订了第二份合同(即本案中原告要求确认无效的合同)。第二份合同签订的时候,原告为了解决村里开支,将村里部分开支130000元加到了第二份合同中,最终确定第二份合同工程款为742300元。现在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无异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6的真实性及证据7证人蔺存锁的证言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证人毛正平当庭证言。毛正平证明,其原任村委会书记。村里建德孝文化广场共签了两份合同,第二份合同是在合同完工后一年多才签订,合同的实际施工人是被告。被告认为毛正平的证言不应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在庭审中认可原、被告共签订两份合同,原告所主张的《运城市盐湖区上王村日间照料德孝大讲堂工程合同》是在2014年10月所签,亦认可自己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故证人毛正平的证言,真实可信,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原、被告2013年3月12日签订的“运城市盐湖区上王村日间照料德孝大讲堂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2013年3月13日,上王村村委会为了建设本村文化广场、舞台及日间照料中心,与案外人山西通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了《运城市盐湖区上王乡上王村文化广场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的工程项目为:名称为运城市盐湖区上王乡上王村文化广场,承包范围是,文化广场、舞台、村维护、日间照料。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价款是669800元。工期120天。在施工中,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变更增加了日渐照料中心的面积118平方米,按每平方米813元支付,合同的总价款760050元。该工程由被告实际施工并交付使用。原告已向山西通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及被告共支付工程款730000元。此后,原、被告为解决增加的工程量与原告村委会部分开支,于2014年10月签订了《运城市盐湖区上王村日间照料德孝大讲堂工程合同》,将合同签订时间写为2013年3月12日。此合同没有明确增加了哪些项目、哪些工程量和计算方法,而编造了工程与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工程款42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本案的原告为了解决村委会开支和增加的工程量,与被告编造合同;原、被告明知所签的合同中确定的工程款中有虚假数额,仍然签订合同,应认定原、被告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的故意,该合同为无效合同。综上所述,原告请求确认《运城市盐湖区上王村日间照料德孝大讲堂工程合同》无效诉请,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运城市盐湖区上王乡上王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董海林签订的《运城市盐湖区上王村日间照料德孝大讲堂工程合同》无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运城市盐湖区上王乡上王村民委员会负担50元,被告董海林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艳红

人民陪审员  杨开合

人民陪审员  牛丽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徐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