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6251号原告李靖芳,女,汉族,1972年1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叶闯,男,汉族,1971年8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韩晓蓉,女,汉族,1969年9月27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李靖芳与被告叶闯、韩晓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李靖芳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诉讼费减、缓、免交纳。据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靖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福猛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牟志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