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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民终2257号

倪爱国与戴春燕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所有权纠纷
当事人
戴春燕,倪爱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终22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春燕。

委托代理人:施永波,浙江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倪爱国。

委托代理人:李筱敏,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云贵,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戴春燕因与被上诉人倪爱国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的(2016)浙0203民初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上诉人戴春燕在提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戴春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6)浙0203民初92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俞灵波

代理

审判员  闵群锋

代理

审判员  李春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代

书 记员  陆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