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81执1515号申请人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蒲中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蒲杨静,该公司龙泉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斌。本院依据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阆民初字第563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人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斌
代理
审判员 马跃
代理
审判员 马奎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