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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3816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佛山市南海区虹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佛山市南海区虹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381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系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秀丽,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虹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注册号440682000512729。法定代表人林启汉。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虹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虹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虹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该款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起诉时已全额预交,对多预交部分,在本裁定书生效后,经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谦

审判员 梁 菡

审判员 陈炎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刘永媚

书记员 杜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