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6民初704号原告曾某甲。被告詹某。
原告曾某甲诉被告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秦志奇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张群、
人民陪审员王志组成的合议庭,于2016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见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某甲诉称:2004年6月,我经人介绍与被告詹某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曾某乙。原、被告婚前互相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又因性格不合、生活习惯不同,2人常发生争吵。2015年1月,被告以外出务工为名至今未归,且经多方查找仍下路不明。故我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我抚养至独立生活止,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6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曾某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1、原告曾某甲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证实原告身份信息。证据2、结婚证一式2份。证实原告曾某甲与被告詹某婚姻关系;证据3、武汉市黄陂区蔡家榨街桃园村村民委员会及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蔡家榨街派出所证明1份。证实被告詹某于2015年1月12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且下路不明。
被告詹某辩称:缺席。被告詹某诉讼过程中未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原告曾某甲与被告詹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二人感情一般。××××年××月××日二人登记结婚,××××年××月××日二人生育一子曾某乙。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因经济问题、性格不同经常发生吵闹,偶尔打架。2015年1月12日,被告以外出务工为由,离家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且与家人失去联系。婚生子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未支付婚生子生活费。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甲与被告詹某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在婚姻期间,二人因家庭琐事及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后被告于2015年1月离家出走,与原告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被告未尽到妻子和母亲的责任,故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此,对原告曾某甲要求离婚之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詹某至今下落不明,无法抚养婚生子曾某乙,且曾某乙一直由原告照顾,故对原告要求抚养曾某乙之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由于被告詹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债务无法确认,因此,本案对其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及债务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曾某甲与被告詹某离婚;
二、婚生子曾某乙由原告曾利君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止,被告詹某每月给付原告曾某甲子女抚养费5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曾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秦志奇
审 判 员 张 群
人民陪审员 王 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胡琨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