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5刑初123号公诉机关定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某,原定远县仓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定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对其取保候审。定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6]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卫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葛某与合肥曼迪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迪新公司)、定远县天水药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水公司)业务员兼配送员谢某甲(已判决)约定:被告人葛某优先采购、多采购曼迪新公司、天水公司的药品,谢某甲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被告人葛某回扣。2010年12月至2013年10月期间,谢某甲不定期到定远县仓镇卫生院将药品回扣款计47045元送给被告人葛某,被告人葛某收款后与仓镇卫生院另外六名医生私分。2014年8月,被告人葛某到定远县纪委退交赃款12000元,2015年3月,被告人葛某及六名医生将其余赃款35045元清退。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药品入库明细表、任职文件等书证;证人谢某甲、刘某甲、罗某、谢某乙、刘某乙、王某等人证言;被告人葛某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葛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葛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收受他人给予的药品回扣47045元,并与他人私分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以自己在接受警示后,主动到定远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交待犯罪事实并退赃,为其进行了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葛某与合肥曼迪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迪新公司)、定远县天水药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水公司)业务员兼配送员谢某甲(已判决)约定:被告人葛某优先采购、多采购曼迪新公司、天水公司的药品阿莫西林钠克拉维酸钾针剂、双氯芬酸钠缓释片、清开灵片、银黄颗粒、银翘解毒颗粒、头孢呋辛酯颗粒、保和颗粒、维酸乳膏、尼美舒利胶囊、西吡录胺含漱液等,谢某甲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被告人葛某回扣。2010年12月至2013年10月期间,谢某甲不定期到定远县仓镇卫生院将药品回扣款计47045元送给被告人葛某,被告人葛某收款后与仓镇卫生院另外医生谢某乙、刘某甲、罗某、刘某乙、王某、欧阳起飞私分。被告人葛某在接受定远县卫生局警示教育后,于2014年8月,主动到定远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退交赃款12000元,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葛某向定远县人民检察院退赃9045元,上述六名医生将其余赃款清退。上述查明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归案经过:被告人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主动退交赃款。(2)组织机构代码等文件证实:仓镇卫生院为事业法人。(3)任职文件证实,葛某在2010年9月被定远县卫生局聘任为仓镇中心卫生院院长。(4)仓镇卫生院西药采购入库明细查询:证实该院从定远县天水医药公司、合肥曼迪新药业有限公司所购药品情况。(5)缴款凭证证实:葛某于2014年8月6日将定远县纪委退交12000元、2016年3月17日向定远县人民检察院退款9045元及其他医生退款情况。2、证人证言:(1)证人谢某甲证实:自己主动找到葛某,希望他能优先使用,多用本我们公司的药品,葛院长答应了后,从2010年12月到2013年10月期间,根据采购量和给的回扣标准,给葛某47045元钱回扣。(2)证人刘某乙、罗某、刘某甲,谢某乙,王某,欧阳其飞证言证实:均收到葛某给予的药品回扣款,并已将此款清退。3、被告人葛某的供述:谢某甲找到自己,谈到采购他公司的药品,给予一定回扣。收受谢某甲给予的药品回扣47045元,与其他六名医生私分。因感到自己触犯了法律,就主动到定远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退赃,因记不准自己拿多少回扣,所以当时只退12000元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在担任定远县仓镇中心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药品回扣47045元,与他人私分,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葛某在接受警示教后,主动到纪委退赃,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葛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对被告人葛某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守芳
人民陪审员 徐友高
人民陪审员 胡业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张蓉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在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